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解读

2025-06-16


文章来源:关税征管司


    一、原产地规则概念和分类

  货物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所在的国家(地区),是商品的“经济国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的概念逐步演变成原产地规则,作为实施国别贸易政策和差别关税等措施的重要工具。

  原产地规则是判断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方法,是一个国家(地区)原产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一般来说,原产地规则的内容既包括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实体性标准,也包括对进口货物原产地验核、出口原产地证书签发等程序性管理措施的规定。

  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从1995年启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至今仍未完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在WTO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完成协调工作之前,各国可自主制定原产地规则,但需要符合一系列原则,具体包括对进出口货物适用统一规则,判断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等。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自贸协定及其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货物是否具备享受关税减让资格的判断规则,既有一国(地区)为单向给惠措施自主制定的,如我国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别优惠关税举措,也有不同国家(地区)通过谈判商定的,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

  二、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法律框架

  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立的原则,200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原产地条例》规定了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其中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同时规定了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申报、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等程序性要求。

  《原产地条例》规定,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为此,2004年,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海关总署令238号、273号修正,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的具体涵义,并制定《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为《规定》附件。《清单》中列明的货物,适用《清单》所列的制造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等标准;《清单》中未列入的其他货物,均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据此,所有商品均对应明确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三、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原产地条例》,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一)完全获得标准。即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原产地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1. 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 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 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 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 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 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1项至第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 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 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 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 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 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 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1项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例如:从巴西养殖的猪屠宰分割、剔除骨头后获得的冻猪后腿肉,满足“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要求,符合完全获得标准,因此其原产地为巴西。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根据《规定》,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讲,在《清单》中列明的货物,适用《清单》所列的制造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等标准;《清单》中未列入的其他货物,均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四位税号与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四位税号相比发生了变化,就可以认为该货物完成了实质性改变。

  例1:中国某企业生产的酚醛树脂(HS编码3909.40),使用原产于泰国的苯酚(HS编码2907.11)和中国原产的其他化工原料,经过化学反应、脱水等工序加工后出口。查看《清单》发现,HS编码3909.40未列入《清单》,应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生产所用非原产材料苯酚与成品酚醛树脂归入不同的四位税号项下,因此该货物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可确定在中国完成了实质性改变,原产地为中国。

  例2:原产于印度的面粉(HS编码1101)与原产于爱尔兰的黄油(HS编码0405),在意大利经过烘烤制成面包(HS编码1905.40)后出口至中国。由于出口到中国的货物报验状态为面包,对应HS编码1905.40,查看《清单》发现,HS编码1905.40未列入《清单》,应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生产货物的原料面粉和黄油均与成品面包归入不同的四位税号项下,因此该货物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可确定在意大利完成了实质性改变,原产地为意大利。

  2.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就可以认为该货物完成了实质性改变。具体公式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100%≥30%

            工厂交货价

  例如:中国某企业生产个人梳洗包(HS编码9605.00),出口至德国。生产所需牙线(HS编码3306.20)原产国为日本,其他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牙线的价值占货物出厂价的23%。由于最终产品为个人梳洗包,对应HS编码9605.00,查看《清单》发现,HS编码9605列入《清单》,实质性改变标准为“从价百分比标准”。根据公式计算,从价百分比为77%,大于30%,因此该货物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要求,可确定在中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原产地为中国。

  3.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了《清单》列名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就可以认为该货物完成了实质性改变。

  例如:中国某企业生产人造革女便鞋(HS编码6402.99),出口至斐济。生产所需原材料人造革PVC皮(HS编码3921.12)原产国为韩国,白乳胶(HS编码4001.10)原产国为泰国,其他原材料均原产于中国。加工工序为“贴合—裁剪鞋面—缝合—中底黏合—成型—包装”,均在中国完成。由于最终产品为人造革女便鞋,对应HS编码6402.99,查看《清单》发现,HS编码6402.99列入《清单》,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制鞋面或鞋底,合成”。货物在中国完成的工序中包括“制鞋面或鞋底,合成”,因此该货物符合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可确定在中国完成了实质性改变,原产地为中国。

  4.制造、加工工序和/或从价百分比标准。根据《清单》列名的标准,如果同时符合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要求,或者符合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其中一个要求,就可以认为该货物完成了实质性改变。

  例1:中国某企业生产工业冷水机(HS编码8418.69),出口至东欧。生产中使用的压缩机(HS编码8418.99)原产国为日本,占货物出厂价的8.6%,其他原材料均原产于中国。在中国的生产工序为“制造壳体—物料上架—装压缩机—装‘两器’—装管路配件—装电控配件—抽真空加液—装面板—调试安装”。由于最终产品工业冷水机对应HS编码8418.69,查看《清单》发现,HS编码8418列入《清单》,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因货物在中国的生产工序包含“制造壳体,组装”要求,根据公式计算从价百分比为91.4%,大于30%,因此该货物同时符合了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要求,可确定在中国完成了实质性改变,原产地为中国。

  例2:中国某企业生产的无机填充粉体(HS编码3824),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原产于日本的绝缘添加剂(HS编码3824,价值占成品出厂价的百分比为5%),其他原材料均原产于中国。查看《清单》发现,HS第38章产品列入《清单》中,实质性改变标准为:“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该货物无机填充粉体与从日本进口原料绝缘添加剂为同品目(HS3824),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该货物使用的日本进口原料价值占出厂价的5%,根据公式计算从价百分比为95%,大于30%,符合从价百分比要求,可确定在中国完成了实质性改变,原产地为中国。

  (三)补充规则。在《原产地条例》中,除了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这两个主要标准,还对货物制造过程中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中性成分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1. 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是指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上述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2. 中性成分。是指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影响最终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例如:在货物生产过程中消耗使用的机器润滑油、工人使用的操作工具,都属于中性成分,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无需考虑。

  3. 包装容器和附件工具。对于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工具,如果在《税则》中与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需要考虑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工具的原产地;如果在《税则》中与货物不一并归类,则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工具应当视为货物单独确定原产地。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超出正常配备种类和数量的,也应当单独确定原产地。例如:进口30台原产于日本的汽车,同时进口的还有泰国产备用轮胎30个、越南产小型维修工具箱50个。备用轮胎、维修工具箱为随汽车进口的附件备件工具,正常配备数量为1台汽车配备备用轮胎、维修工具箱各1个。因此,对于与汽车一并归类的正常配备数量范围内的30个轮胎和30个维修工具箱,其原产地不影响进口汽车的原产地的确定;对上述30个轮胎和30个维修工具箱的原产地不在单独确定,上述进口汽车的原产地纪委上述30个轮胎和30个维修工具箱的原产地。而对于超出正常配备数量的另外20个维修工具箱,则应当视为货物单独确定原产地。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家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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