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产品属于敏感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环保风险高,容易夹带固体废物入境,海关查验是严把国门的关键环节。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二
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规定
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3号第三次修改);
2
《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
3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5年第76号);
4
《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
三
进口旧机电产品要求
01《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下图滑动查看)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以往有关规定凡与该公告不一致的,以该公告为主,即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该目录为准。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02 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
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下图)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境外装运前检验,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方可进口。进口后还需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03 其他未列入
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04 特殊情况
以下4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
(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
05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进口列入《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
四
通关流程
STE
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ST
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STEP3
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五
申报所需材料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 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 |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
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 | 企业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附录1),向主管海关申报。 |
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且属于 (1) “出口维修复进口”,(2)“暂时出口复进口”,(3)“出口退货复进口”,(4)“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 | 企业应提交的《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附录2)及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 |
附录1:
附录2:
六
检验监管流程
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对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应当逐批核查收货人报检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现场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
目的地检验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装运前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
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海关应当对其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可对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项目实施抽查检验。
进口商需建立相关制度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海关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其他注意事项
1 | 进口旧成套设备前,应确认设备不带有旧压力容器等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
2 | 带有压缩机的制冷剂不得为氯氟烃物质。 |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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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