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退运中,除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之外,还有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运出进境的货物,这些货物属于一般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
我们今天再跟着宁波海关来学习一般退运货物的办理指南。
退运货物适用范围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该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下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
监管 代码 | 名称 | 监管 代码 | 名称 |
0110 | 一般贸易 | 0130 | 易货贸易 |
0139 | 旅游购物商品 | 1523 | 租赁贸易 |
1616 | 寄售贷销 | 2025 2225 | 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设备物品 |
1831 | 外汇免税商品 | 3010 | 货样广告品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3422 | 对外承包出口 | 3511 | 无偿援助 |
3612 | 捐赠物资 | 4019 | 边境小额 |
4039 | 对台小额 | 9739 | 其他贸易 |
特别注意: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
→ 直接退运(4500)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
→来料料件退换(0300)
→进料料件退换(0700)
→来料成品退换(4400)
→进料成品退换(4600)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加工设备退运(0466)
租赁不满一年(1500)注: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其租赁期满后退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仍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其他(9900)
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区内设备退运(5361)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他(9900)
退运货物征税相关管理规定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出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退税申请书》;
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退税申请书》;
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
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退运货物审证相关管理规定
退运货物办理所需资料
01
退运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02
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03
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全套相关单证;
04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05
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