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的工厂,奔驰、三星、英特尔、索尼、苹果、普拉达等各行业知名品牌都在中国设有多家工厂。
1983年我国保税加工进出口总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仅为9.7%,到1998年其比例达到历史最高值53.4%,占据中国外贸经济的半壁江山。
之后开始逐年开始下降,到2020年加工贸易进出口7.64万亿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3.8%。
虽然保税加工在进出口贸易的比例从半壁江山下降到了总量的四分之一,但仍是中国外贸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海关对于保税加工的监管,也经历了从货物到企业的大变革,2020年海关总署还在9个海关试点“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关务律师在本篇文章中主要介绍保税加工企业常见的关务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对应的合规措施,以期企业能灵活运用政策,预防法律风险。
单耗管理方面
(一)案例简述
经海关稽查部门核查,截至2018年5月31日,厦门A公司因保税料件单耗申报不实,造成保税料件数量短少,涉及线性低密度聚乙烯111149.68千克,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014922.05元。
同时A公司还因保税料件单耗申报不实,造成保税料件溢仓,涉及高密度聚乙稀71054.74千克、低密度聚乙烯1668.83千克,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9041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海关对厦门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7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律师分析
保税加工企业最核心的指标“耗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单耗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稽核查的重点之一就是保税加工企业的单耗情况,是否存在高报单耗或低报单耗情形。与此相关的风险是,企业可能会因单耗问题,被海关认为涉嫌高报单耗走私保税料件。
(三)合规指南
“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下,海关改变多年来以合同为监管单元的传统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底账,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
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只需设立一个电子账册,企业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企业可以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核算方式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并办理核销手续。
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需要注意的是,“以企业为单元“的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弱化了企业事前的单耗备案,给企业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的权利。
同时,由于事前备案监管的门槛去除,事后稽核查的力度会更加增强,企业自主的单耗申报需要更为审慎。
料件管理方面
(一)案例简述
2019年7月17日,广州C珠宝有限公司申报来料加工进口料件一批。经查验,企业申报“黄金”(块状,纯度99.99%)为1000克,实际重量为2000克,单货不符,少报多进1000克。
少报多进的黄金价值5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44465元,涉嫌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海关对广州C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4万元。
(二)律师分析
有一些从事保税加工的企业认为,保税加工进口的料件不涉及征税问题,海关监管比较松,所以进口环节少报多进或者出口环节多报少出是常见的保税加工企业料件管理的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常见的料件管理的法律风险包括:
未办理海关手续擅自外发加工;
擅自销售、转让边角料或将边角料移作他用;
保税料件串换;
高报单耗产生的多余料件,企业擅自内销或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一般贸易出口需要征税的行业中还存在低报单耗的情形。
(三)合规指南
关于保税加工企业的料件管理,关务律师建议企业主要从外发加工、处置保税料件或边角料、保税料件串换三个方面重点把握合规问题。
关于外发加工,在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监管政策调整前,擅自外发加工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修订,对于外发加工的政策更加便利企业:
外发加工不再是一项需要海关审批的工作,企业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即可。
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处置保税料件或边角料,因高报单耗产生的多余料件,企业如擅自内销或擅自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都会构成违规行为。
保税边角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需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才可以处置保税边角料,否则也会构成违规行为。
关于保税料件串换, 最新的海关监管政策是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应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应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产品销售方面
(一)案例简述
东莞D手袋有限公司,经海关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擅自内销、短少保税料件皮革、布料、PU革等情形,海关遂将该案移送缉私立案调查。
经调查后,缉私认定企业存在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追缴D公司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74169.4元;罚款人民币309800元。
(二)律师分析
在与保税货物相关的违法行为中,擅自内销、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等较为常见。
海关一般从保税料件进出口环节的数量申报、单耗申报、物料管理等环节入手,稽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将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者直接在国内销售保税料件的情形,是否存在低报料件或货物价格情形,以达到少缴海关进口环节税、少缴地方政府费用、规避国家外汇管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合规指南
取得内销集中征税的资格的企业,程序上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的规定,可以按照月度(最多可按季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内销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需要取得许可证件。
如不符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条件的企业,需要在“金关二期”加贸系统中完成内销征税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申报,在海关完成缴税,办结内销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需取得许可证件。符合以上要素后,方可合法内销。
深加工结转方面
(一)案例简述
珠海F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以深加工结转方式从深圳H有限公司转厂电线共47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报手续,上述电线共9454.33千克。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849319.34元,涉税人民币135891.09元,价值人民币985210.43元。
海关认定F公司上述深加工结转超期申报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事实。
鉴于F公司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海关决定对F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二)律师分析
随着国内加工程度的深化、增值链条的延伸、上下游配套能力的增强,深加工结转业务成为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企业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未经办理海关手续,擅自将保税半成品交付给下游企业,这是海关稽查核查的重点之一。
在实务中,还有一个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企业按规定办结海关深加工结转手续,后续因各种原因,深加工结转转入方未能将成品出口,需要办理补税内销手续。
如果转入方与转出方之间签订的是所有权转移的保税料件或半成品买卖合同,物权已转移到转入方,应当由转入方办理相关补税内销手续。
但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转入方和转出方在合同条款对涉及税款约定不明确,以及保税料件或半成品本身的特殊性,容易就补缴税款主体问题产生争议。
(三)合规指南
随着保税监管改革的深入,海关对保税企业的监管政策更为贴合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企业在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时,无需向海关申请事前审核,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
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可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企业应在核报剩余料件结转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企业需要关注的合规风险是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节点,以避免程序性违规。
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方和转出方可能存在的补税主体争议问题,企业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可能涉及的补税内销及补税主体等问题予以明确约定,以避免相关争议的产生。
作者:刘科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