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简称“修理物品”。
这是一种特殊监管方式,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进出境修理物品的正确申报,小编总结了以下申报要点,请大家注意!
适用范围
01
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02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不予适用情形
A
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B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
来料料件退换(0300)、
来料成品退换(4400)、
进料料件退换(0700)、
进料成品退换(4600)。
C
对于从境外有偿借用用于替换飞机损坏的部分(简称替换件),按照租赁贸易方式进行监管。
对于无偿从境外借用的替换件,经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2600)进境监管。
D
上述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
期限规定
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延期规定
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
01
不可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的适用对象为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因此配套的维修仪器不能按照“修理物品”申报。
“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应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
02
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03
需要。如超出保修期或原合同体现不出保修期,即便国外同意免费维修也必须申报有偿维修,复运进境时需对修理费征税。
来源:天津海关、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