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许权使用费自查报告协助 |
项目背景 |
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9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第5项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11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第3项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2016年开始,全国各属地海关均开展特许权使用稽查,涉及消费类:化妆品、服装、手表、首饰等;机械设备类:大型机器、机械设备等;电子元器件类:集成电路等;汽车行业类:专用零配件、专用生产设备等;医药食品类:药品、食品等。 一场特许权稽查风暴正在来袭,你是否有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是否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是否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税?如何向海关主动披露? |
项目内容 |
1)非贸易支付审核 包括:支付明细、支付类别、支付金额、支付周期、计算方法 2)特许权协议审核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的分析 3)特许权是否构成完税价格的审核 包括:是否有有形货物进口?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是否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 4)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与计算 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额的分摊方法、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关税与增值税的计算 |
项目结论 |
《特许权使用费自查报告》 通过对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支付项目的梳理,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标准,帮助企业理清有关的进口货物,确定特许权使用的分摊方法,形成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金额和应缴关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